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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业务招待费用标准

业务招待费用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业务招待管理,本着“必要、合理、节俭、廉洁” 的原则,制定本基金会的业务招待费用标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是指因本基金会业务活动需要,招待相关人员。

第三条 业务招待应坚持为业务开展确有必要,要厉行务实节俭原则,注重实际效益,坚决抵制铺张浪费。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严格预算管理,合理控制招待费用预算金额。 

第五条 业务招待纪律:严禁无审批接待,严禁超标准接待。业务招待实行事前审批制,未经事先审批的招待费用,不予以报销。 

第六条 本基金会鼓励简单的工作餐不鼓励业务招待,工作餐的标准 30 元/人/ 次。对确属工作必要,机构可以承担合理的招待费用。招待须注明被招待人员单位、姓名、地点及招待事由。招待标准严格控制在不超过 50 元/人/次;特殊情况超过 50 元的,需事先经过分管领导批准,但是也不得超过 100 元/人/次; 机构不允许超过 100 元/人/次的招待,超过部分由负责招待的人员自理。 

第七条 财务部负责审查业务招待是否经过审批,审批程序是否完整,招待票据是否合规、单据是否齐全。凡是不符合报销流程、不符合报销标准、不符合基金会规定的招待费用,财务不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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