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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出国(境)费用标准

为了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有效控制因公出国经费,本着务实高效、 厉行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基金会出国(境)费用标准,在标准范围内报销出国(境)的差旅费用。 

第一条 所有因公到境外出差或者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学习等,需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持对方的邀请函等,填写出差申请单,按机构的差旅审批流程批准后方可出差。 

第二条 因公出国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 交通费,是指从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在国外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三条 出差费用由机构承担的: 

(一)出国(境)的交通费参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最新公布的《因公临 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交通费用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二)出国(境)的住宿费、伙食费参照国家财政部、外交部最新公布的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执行,不得高于该标准。 住宿费在标准之内尽量节俭、据实报销。伙食费按规定的标准发给 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三)出国(境)的其他费用凭票据据实报销。 

第四条 邀请方承担人员交通及食宿费用的,机构不再报销交通住宿费和伙食费, 如有其他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凭票据据实报销。

第五条 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经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并在出差申请单中列明,按机构出差审批流程批准。未经批准的, 在国外城市间往来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六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 凭有效票据据实报销。

第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 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出国(境)的秘书长办公 会会议纪要、出差审批单、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人员、天数、路线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 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机构内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因公临时出国(境) 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费用报销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九条 本标准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财政部、外交部下发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本费用标准 2022 年拟定,经秘书处审核通过后于 2022 年 10 月 10 日开始执行。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

2022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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