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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以下简称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志愿者的招募与选拔

  第二条  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志愿者招募主要采取发布需求、人员筛选、确定

人选等基本流程。

第三条  加入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的志愿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理念及团队文化;

(二)有爱心、责任心和恒心的志愿人士;

(三)关注基金会发展,志愿参与基金会项目服务。  

(四)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胜任服务需求。

(五)身体健康,有空余时间参与到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将结合工作需求及志愿者的需求来选择合适的志愿者,并与志愿者协商服务的内容、时间、形式等,最终达成双方的共识。

 

第三章 志愿者的注册与录用

第五条  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核实志愿者本人身份,保证身份有效,身体健康,信息真实。

第六条  成为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服务期满后,爱之光防盲基金会颁发志愿者服务证书。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志愿者的服务内容依据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的需求和志愿者本人意愿进行分配。主要包括:办公室日常行政工作,项目部、品宣部的工作,以及符合基金会宗旨和基金会所开展的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

第八条 志愿者在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的日常行政工作包括:

(一)日常管理,协助工作人员安排工作日程,接待来访人员。

(二)文件存档、打印、复印,资料整理。

第九条  志愿者在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的项目部工作包括:

(一)协助整理项目信息,进行归档、分类。

(二)了解项目运作情况,掌握项目运作内容。

(三)协助项目部组织项目活动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  志愿者在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传播部工作包括:

(一)整理有基金会的相关报道、新闻、实录等内容。

(二)协助传播部进行基金会各种媒介的形象传播。

(三)协助传播部与媒体进行沟通与联系。

第十一条  志愿者在各类公益项目和活动中以实际需求制定服务内容

 

第五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了解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的运作流程,并进行成长式培养。

(二)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相关的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基本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其它服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管理部门的安排参加服务工作。

(二)遵守基金会的工作守则。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的形象。

(四)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一切与基金会安排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志愿者的管理

第十四条  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对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一)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志愿服务优秀个人称号。

(二)志愿服务优秀推荐信。

(三)志愿者感谢证书。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不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对本基金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本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取消其资格、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相关措施。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负责最后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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