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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本组织运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组织财务工作遵循合法、诚信、尊重资助者意愿、节约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本组织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设置

第四条本组织会计工作由专职财务人员承担,机构内设会计一名,兼职出纳一名,且财务工作者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其他非财务工作,但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第五条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参见《会计岗位职责》和《出纳岗位职责》。

第六条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条本组织应在国家财政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出现金,禁止不合法的白条抵账。

第八条各项费用支出均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减少使用现金,以增强财务行为的可复核性。

第九条库存现金余额不超过5000。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账户。

第十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网银支付U盾和授权U盾应分开保管,做到相互牵制。

第十一条     出纳应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本组织应指定人员定期参与盘查工作,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财务章由会计保管、支票由出纳保管。

第十三条     本组织收款票据为捐赠发票。开具发票应遵守《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规定

第十四条     本组织所有的支出需经机构负责人审批。机构负责人经手的费用支出,需经理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     支出报销审批流程:

1)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金额、原始票据数量等基本信息,并在经手人处签字,将所有票据粘在报销单上。如果支出为项目款,经手人必须标明项目的名称。

2)经手人将填写完整的报销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人需审核支出是否归于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标准,是否超出预算金额或预算范围。项目负责人复核后交由本机构负责人审批。

3)  经手人持经机构负责人审批的报销单到财务人员处审核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机构财务制度和年度预算要求等。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有权退回经手人重新填写。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报销。

4)  审核完成后,出纳即可付款。

5)  出纳每月最后一天需将当月工资薪酬支付,如遇周末则提前发放,非特殊情况不得延后。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报销费用应当填制费用报销单。

费用报销单与原始票据(如发票与电脑小票、酒店结算单、验收单等)的内容、金额应当一致。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第十七条     原始票据及相关要求:

1)  所有支出应当取得原始票据,且保证原始票据真实、有效。原始票据必须填写本组织全称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并注明税号532100007948052997。

2)  原始票据包括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捐赠收据等,同时还包括与支出相关的购物明细单等,具体参见以下内容。以网银支付相关款项时,需附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据之一附于报销单后。

3)  发生酒店会议产生住宿结算时,如对方发票未写明清晰的信息(如住宿人数/天数等),需要酒店提供详细结算清单(如流水单),特殊情况下,需结算人员在发票后面写明详细结算信息(房数/天数/单价及人员等)。

4)  票据丢失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七章 

第十八条     所有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第十九条     原则上前次借款未结清的,不得再次借款。

第九章  财务交接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财务人员在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编制记账凭证、完成各项报表;

2) 登记相关账目时,双方必须签名确认;

3)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对移交的凭证、账册、报表、印鉴、支票、发票等会计资料及物品进行归类并登记;

5) 对于电算化的财务资料,除打印成文档交接外,必须对软件密码、实物进行书面列明;

6) 对于现金及银行移交,必须当面清点,编制现金盘点表,银行编制余额调节表。

第二十一条 出纳在交接前,发生账目或货币资金不相符时,必须清查原因,对于不符的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交接。

第二十二条 所有移交资料必须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本组织存档一份。

透明

第二十三条 为了提高公信力,体现财务诚信、透明、制约的理念,本组织每年年终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着对资助方负责的原则,本组织接受资助方进行的审计或其委托的审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年9月26日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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