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配合政府的防盲工作,积极开展眼病筛查,普及宣传眼病防治知识,培训基层眼科医疗人员,提高眼科机构诊疗能力,充分发挥公益组织积极作用,为各种自然灾难及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支援,引领和传播公益文化。
第四条 本基金会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何伟、何向东、付丽芳捐赠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牡丹江街5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社会捐助;
(二)管理运作资金;
(三)资助贫困地区眼病筛查及治疗;
(四)宣传眼保健知识,开展眼科科普教育及青少年儿童的普查和防控;
(五)培训眼科医护人员;
(六)组织国内外防盲治盲方面的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技术;
(七)支持和资助眼病的防治研究;
(八)奖励防盲治盲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研发生产有关防盲治盲的药品、仪器设备和卫生材料保健用品;
(十)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基金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且不多于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愿意承担本基金会规定的义务;
(三)关心热爱防盲治盲事业,对推动防盲事业有较大贡献;
(四)在本会的业务(防盲治盲)领域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或为本会捐赠资金、项目管理、运作资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可成为本会的 理事。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注: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2)参加理事会会议,听取和审计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3)参与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4)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二)理事履行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制定、修改章程;
(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 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 三)投资收益;
(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尊重捐赠者意见,专向使用;
(二)眼病筛查;
(三)眼保健知识的传播与社会宣传;
(四)培训眼科医护人员;
(五)组织国内外防盲治盲方面的学术交流,推广先进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技术;
(六)眼病的防治研究;
(七)奖励防盲治盲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研发生产有关防盲治盲的药品、仪器设备和卫生材料保健用品;
(九)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1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附带条件的捐赠活动;
(三)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四)投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关于项目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厉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