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决策与管理水平、防范运行风险,及时获取相关服务与指导,促进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基金会利益、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基金会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四条 基金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召开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的:
(二)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200人以上或开支50万元以上的会议、研讨、论坛等活动;
(三)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参照外事部门备案的有关规定)来访或参加活动;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的: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的
(六)面向公众开展募捐活动的:
(七)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基金会开展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重要活动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凡涉及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理事会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重大决策包括: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的设置;其他有关基金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事项。
(二)重大人事任免包括:罢免、增补理事;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本基金会秘书长;基金会重要岗位人员的调整;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宜。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决定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年度支出占总支出20%的慈善项目;捐赠(资助)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基金会与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重要往来及事项合作;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运作包括: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决定开办资金的变更;一次性募捐超过500万元的活动;一次性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变动;500万元以上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运作。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一) 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 填写《基金会重大事报告备案表》,分别加盖基金会公章后,至少在实施事项前5个工作日(不可预见的情形除外),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同意后,基金会方可实施事项;
《基金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表》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留存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由基金会归档保存。
(三)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
(四)重大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做到随时进行续报。
第六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年9月26日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