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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采购管理制度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采购管理,完善和规范采购工作程序,降低采购成本,保障基金会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所涉及的采购物资、服务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临时性应急的货物(服务)采购除外。固定资产采购详见《辽宁爱之光防盲公益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三条 采购的基本原则为:预算节约、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

第四条 采购必须坚持“按需进行、秉公办事、维护基金会利益、珍惜捐赠财产”的原则,并综合考虑质量、价格的竞争,择优选取。

第五条 采购过程中涉及关联方交易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采购项目及分类

第六条 基金会运行及开展活动所需的采购业务,包括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内容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货物类采购: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物资、设备仪器、材料、图书和教材等,以及固定资产和有价值的但未列入固定资产的财产的采购活动;

(二)服务类采购:指各种服务类的采购活动。包括并不限于会议承办、视频制作、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以及与信息系统有关的维护以及开发建设等。

第四章  采购工作流程

第七条 需求部门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发起采购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采购。100万元及以下的,按程序报至秘书长审批。采购单价(次)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服务,由理事长或受理事长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第八条 采购金额超过1万元且小于100万元的货物可采用三方比价的形式进行采购。在大众网络购物平台,如淘宝、京东、天猫、阿里巴巴等渠道采购的物资,可直接在三方比价单内附对比询价的商品信息及单价截图。在线下门店或联系供应商进行的三方比价。单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属于零星采购。

第九条 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及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条 应急采购,基金会在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进行应急采购,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即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经理事长批准后,快速确定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采购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条件及付款方式、验收交货方式及地点、违约责任等,还需提供对方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等信息。

第十二条 单次金额在10,000元(含)及以上的采购,原则上需与对方签订合同。

第六章 采购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采购经办人必须尽职尽责,坚持原则,切实维护机构的利益。

第十四条 采购经办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五条 采购经办人不得接受供应商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年9月26日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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