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以下简称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下设立的各项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为规范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下设的各项专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
1.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防盲事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所申请设立的专项基金应符合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的慈善事业宗旨并依照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2. 个人捐赠数额达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或单位捐赠数额达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者,可由捐赠人/单位向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下设立专项基金。
3.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由理事会批准成立,专项基金所有资金进入爱之光防盲基金会账户,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设置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4. 专项基金原则上可遵照捐赠人(单位)意愿命名;明确其宗旨和基金的使用范围并视具体情况制定专项基金章程;并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与捐赠人就基金资助方向、管理办法等签订备忘录,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专项基金系独立核算基金,不具备独立法人性质,捐赠人(单位)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进行投资经营活动,该专项基金如需增值应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负责进行,其增值所得按捐赠人(单位)商定的比例进入专项基金,剩余部分进入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基金。
6. 独家捐赠的专项基金如数额较大,可经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和捐赠人(单位)双方协商,由捐赠人(单位)自立账户予以支配并负责增值,支配的方向和内容要严格按捐赠和设立专项基金的协议进行,捐赠人(单位)需向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交纳管理费用。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
1. 专项基金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按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管理要求的原则进行统一管理,资金进入爱之光防盲基金账户,各专项基金的本金和利息可设专项存储。
2. 各专项基金可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为其内设机构进行管理,其组成人员可由捐赠人提出建议人选并报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批准确定。为利于开展工作,可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秘书长兼任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执行主任人选,以尊重捐赠人的意愿为主。
3. 专项基金实行基础本金制,基础本金原则上不动用,而以增加的捐赠款额及利息收入开展资助活动及支付管理费用,如动用基础本金,须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并报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秘书长办公室审核同意方可进行。特殊情况下征得基础本金捐赠人(单位)同意后,可动用基础本金。
4. 各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以冠以“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义进行资助活动,在宣传中亦可简称为“爱之光某基金”。
5.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专项基金所实施项目经费总额的10%及利息作为管理费用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安排使用。
6. 专项基金的本金,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的方式增值、保值。如:存入银行和金融机构,购买国债。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
1.专项基金的使用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全年工作、活动、经费使用预算计划呈报秘书长办公室审核同意批准后,可以使用基金开展资助活动及其它有关防盲公益工作。
2. 经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批准的专项基金年度预算计划,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预算内的经费支取、报销由专项基金办公室主任或执行主任签字,经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财务部按《爱之光防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3. 独家捐赠人(单位)设立的专项基金,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年度预结算方案,与专项基金捐赠人(单位)共同审核、审批、实施。
4. 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撰写该专项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财务部编制专项基金会计年度报告,送交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理事会和专项基金捐赠人(单位)。
5.申请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个人,需向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提出专项基金申请,提交项目计划书,资金使用额度的预算报告等文件;经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秘书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项目完成后提交资金使用权用执行报告及项目决算,以接受审计。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应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意见。
7.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年终由具备审计资格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中公开发表。
第六条 如该基金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已完成或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过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秘书长办公室决定。专项基金终止后由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成立专门清算小组对该专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由具备审计资格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公示,剩余钱物经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秘书长办公室批准后转至其他防盲项目使用,并发布公告。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负责修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