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基金会党建工作,提高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党组织依据党员标准组织党员和群众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进行综合评议,促使党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必要形式。党支部要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二条 民主评议每年一次,结合年度工作总结一起进行,民主评议的对象是党员。
第三条 民主评议党员
(一)评议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1)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3)是否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4)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各项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5)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民主评议党员的方法一般采用个人自评、党员和群众测评和支部审定的方法进行,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1)个人自评: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尤其要认真检查自己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认识、态度和行动,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并写出年度书面小结。
(2)测评:党支部召开由全体党员和部分党外群众参加的评议会议,党员进行自我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和群众分别对每个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3)支部审定:各支部要对评议的情况进行分析综合:分别对党员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的鉴定,形成组织意见。评议结果应及时通报和反馈给本人。
第四条 本规定由本基金会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支部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