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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制度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管理,推动基金会宗旨和使命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基金会志愿者招募及管理制度。

 

第二章 志愿者与志愿服务

第二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和相关利益为目的,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无偿、自愿参与本基金会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招募条件:

1.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正常履行志愿活动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3. 具备一定的志愿服务基本素质,遵纪守法;

4. 无私奉献、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水平。

第四条 本基金会志愿服务的开展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围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1. 志愿者有权利获取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2. 志愿者有权利接受本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有关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3. 志愿者有权利对志愿服务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4. 志愿者有权利获得志愿服务中必要的安全保障、保险支持和激励;

5. 志愿者有权利获得本基金会的志愿者证及其他相关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1. 志愿者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及基金会制度文件的规定;

2. 志愿者不得利用其身份从事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从事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3. 志愿者有义务遵守承诺、服从本基金会的安排、接受必要的培训、遵从本基金会的组织调配,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活动;

4. 志愿者有义务遵照有关程序及规定开展工作,对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

5. 志愿者有义务维护本基金会、志愿服务和志愿者形象;

6. 志愿者有义务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四章 志愿者的申请、招募与退出

 

第七条 本基金会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制作招募信息,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并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八条 本基金会收到志愿者申请后,将组织对申请者的审查考核,核实志愿者提供的申请信息,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九条 根据志愿服务活动需要,基金会可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或声明文件,以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志愿者应当按照同基金会的约定提供志愿服务。志愿者因故不能提供志愿服务的, 应当及时告知本基金会;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志愿者希望提前终止志愿服务的,需向本基金会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取得批准并履行完毕必须的手续后方可退出。

第十一条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本基金会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第五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培训

第十二条 志愿者的管理:

1. 本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人才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2. 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

3. 对违反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十三条 志愿服务活动中如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说明及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 基金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食宿、交通等必要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志愿者的激励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在志愿服务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激励办法:

1.颁发志愿服务奖状;

2.评选优秀个人、团队,授予荣誉称号;

3.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单位;

4.在本基金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等传播媒介中进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所有。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5年9月26日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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