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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项目定义:项目是指为达成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的宗旨和使命、根据理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而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项目开展原则:

(一)促进中国公益事业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具有创新性的项目;

  (二)推动中国公益事业发展的研究、交流和宣传活动项目;

(三)提高本组织管理能力的项目

(四)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公益项目

 立项过程:

  (一)谈判:秘书处与合作伙伴进行项目谈判,形成《合作项目意向报告》;

  (二)审批和备案:合作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合作项目意向》提交理事会审批;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下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理事长及秘书处商议决定,报理事会备案;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由秘书处决定,报理事会备案;

(三)签订协议:项目经报理事会批准和备案后,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项目实施:项目批准后,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秘书处与合作单位按方案实施,并及时向理事会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

第六条 项目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秘书长负责监管项目进度、实施情况,及时调整方案,并向理事会报送。

 项目评估:项目执行过程中以及项目完成以后,对项目进行全程评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效益,改善项目实施效果。

 本办法经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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