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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全职员工。

第三条  工资管理原则合法、合理、简便、规范原则;对外具有竞争性,对内具有公平性原则;坚持因事设岗,因岗设 人,以岗定薪,同岗同酬,易岗易薪,多劳多得的原则;坚持 员工工资收入与个人贡献和基金会发展成正比的原则;

 

第二章 工资的标准和发放

 基金会工资酬分配制度坚持以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为依据,根据人工成本总额和绩效表现,对各级员工进行年度总工资管理,合理拉开分配差距。

 年度总工资由固定收入和变动收入两部分组成。固定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变动收入包括绩效奖金、年终奖、特殊奖励等。

 固定收入

一、岗位工资,是指在相应岗位履行基本职责所得的基本报酬。

二、岗位津贴,指在不同岗位因权利、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劳动技能及重要性等因素为依据给予的岗位报酬。

三、其他补助,根据其职称(职称需取得全国统一职称考试 资格并从事本专业的)或学历、特殊贡献给予每月 100-5000元不等补助。职称需要在基金会备案使用,取得与基金会业务范围相关专业职称的,根据情况执行相应的补助。

 变动收入

一、绩效工资,与员工的工作努力程度、工作结果相关,反映了员工在当前的岗位能力水平。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年终奖,是根据基金会的经营情况,结合员工年度各方面的综合表现而核定的一次性奖励。

、特殊奖励,一般用于奖励员工荣誉、管理创新成果或对基金会有突出贡献者,具体金额根据当年度实际情况,结合基金会人工成本使用额度,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奖励方案,经基金会秘书处审议研究给予相应奖励。

 试用期员工,按照不低于固定收入的 80%发放。

 年度内非因工病假或事假累计天数超过 22 天,或出现旷工情形者,绩效工资和年终奖酌情少发或不予发放。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岗位及工资调整说明

第十二条 员工降级降薪 依照基金会绩效考核制度,员工季度或者年度考核连续三次 低于 70 分者,则工资等级酌情降档;每季度或者每年度考核连 续三次高于 90 分者,则工资等级酌情升档。

第十 员工晋升 普通员工在基金会工作业绩突出、综合能力优异、绩效考核 未低于过 70 分者,经所属部门负责人以上级别提名,秘书长批准,可晋升级别,并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十 根据员工聘用的岗位和薪金等级,结合员工绩效考核及个人能力情况,基金会将每年对员工工资重新测评调整。

第十 基金会执行变岗变薪(级),晋升增薪(等), 降级减薪(等)的原则。 岗位变动及薪级调整的工资待遇,从变动的后 1 个月起调整执行。

 

各类休假规定

第十 公休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每周享有两天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依照国务院相关通知执行。

第十 带薪年假

正式员工每年(按照日历年计算)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新员工入职后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试用期内申请带薪年假天数不能超过当月可享受的年假天数。

离职员工在离职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准许员工休满应休未休假期后离职或支付应休未休年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最小休假单位为0.5天,需于日历年内休完,不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一年内病假(必须有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条或医院就诊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  婚假、产假、哺乳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职期间正式员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手续,可在结婚登记日期一年内,享受3天(自然日)婚假,婚假奖励假和晚婚假根据辽宁省政策规定执行。婚假须一次性休完,遇休息日、法定日不顺延,过期不予保留。

(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自然日)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自然日);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自然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自然日)。生育奖励假根据辽宁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自然日)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自然日)产假。

(四)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男职工可享受15天(自然日)的陪产假。

(五)员工休产假,需要将医疗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生证明、诊断证明、产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至行政部门查验及备案。

(六)女职工怀孕期间,经二级以上或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实不能坚持上班的,可以申请休病假,申请流程及相关规定按病假执行。若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事假处理。

(七)符合生育政策的女员工可享受哺乳假。哺乳假自婴儿出生之日起1年内,每天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 病假

(一)员工转正后每自然年可以享受带薪病假5天,需在休假完毕后到岗当日向行政部门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进行登记备案。如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则按事假处理。

(二)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或休息期间,员工的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二十 事假:员工本年度年假和倒休假已休满的,如仍需请假,可以休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以0.5天为计算单位。

二十一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岳父母、公婆离世可休丧假3天(自然日)。

第二十二 加班倒休:按实际占用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核算,事后申请倒休假。倒休假期可跨年累计,但跨年累计天数不得超过15天。

二十三 员工请假流程

(一)员工请假需进行事前申请,合理安排好工作交接,获得批准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时间5天以内的报直接领导批准。

(三)超过5天的经直接领导同意后,需经秘书长批准 。

 

附则

第二十 建立一支面向社会的志愿者队伍,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二十 本制度解释权属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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